
被异议商标
关键词:商标 商标异议
客户简介:
秀山县西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文化旅游项目开发与运营的企业,负责“秀山西街”这一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开发、管理和推广。公司与当地政府紧密合作,致力于打造具有影响力的文化旅游品牌,提升区域旅游形象和经济效益。
案情概要:
异议人秀山县西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现,被异议人秀山县源生残疾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第39类“观光旅游运输服务、导航”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43652804号“秀山西街”商标经初步审定公告。异议人委托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申请,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
案件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秀山西街”作为异议人与秀山县政府联合打造的国家4A级旅游景区,在当地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重庆市秀山县,却与该景区无任何关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旅游相关服务上,易使公众误认为其服务与秀山县政府或异议人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导致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及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第43652804号“秀山西街”商标不予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