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复审商标

引证商标
关键词:商标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客户简介:
上海海润添加剂有限公司(下称海润公司)成立于2001年,由中石化(Sinopec)与润英联(Infineum)合资组建而成。海润公司设备齐全、设施先进,是国内较早采用自动化计算机控制系统对复合添加剂生产过程进行控制的生产企业,实现了自动化和精确化的批量调合,生产效率高且产品品质稳定,单次调合量可达70吨,年调合能力为4万吨。
海润公司作为中国石化旗下专营润滑油添加剂的企业,同时也是中石化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下属研究院等科研单位自有技术的受让方,不仅注重产品品质,而且不断开发新的产品系列及拓展新的业务。现生产销售汽油机油复合剂、柴油机油复合剂、船用油复合剂、铁路机车油复合剂、工业油复合剂等20余种、50余个产品,产品技术均来源于中国石化,配方拥有台架试验数据支持,产品规格达到国内市场主流水平。此外,海润公司也在开展中国石化其他润滑油添加剂单剂运营等方面业务。
案情概要:
申请人上海海润添加剂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4类“润滑油、润滑剂”等商品上的第78632448号“HighLube及图”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查,认为该商标与第50552825号引证商标构成近似,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申请人同时针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并委托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案件结果: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7月24日作出商评字[2024]第0000187950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第50552825号引证商标的注册人(被申请人)在商标申请注册时,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注销,该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裁定对引证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基于此,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引证商标已被依法宣告无效并公告,现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第78632448号“HighLube及图”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