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复审商标
关键词:商标 驳回复审
客户简介:
麒麟软件有限公司是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CEC)旗下专业从事操作系统研发和产业化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国产操作系统的核心力量,肩负着打造中国自主可控操作系统的战略使命。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党政、金融、能源、交通等多个关键领域。
案情概要:
申请人麒麟软件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44015825号“麒麟软件”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查,认为该商标与引证的第18695118号、第25983837号、第17528432号、第12467723号、第13197567号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申请人委托我司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案件结果:
经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商标“麒麟软件”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