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复审商标

引证商标1 引证商标2 引证商标3

引证商标4 引证商标5
关键词:商标、驳回复审、撤三
客户简介:
苏州华宴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公司主要从事酒店管理、宴会策划、婚庆服务及餐饮服务,同时提供酒店用品租赁、舞台搭建及酒店用品销售等配套业务,并拥有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资质。
案情概要:
苏州华宴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76698276号“汉隆酒店”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与多件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为由驳回。申请人依法提起驳回复审,主张申请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与各引证商标存在显著区别。与此同时,为彻底清除注册障碍,公司对相关引证商标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第76698276号“汉隆酒店”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撤销第31893474号第35类“汉隆购物广场”商标,原第3189347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撤销第31898435号第35类“汉隆购物”商标,原第3189843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撤销第41188870号第35类“汉隆液压”商标,原第4118887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撤销第31907322号第35类“汉隆广场”商标,原第3190732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撤销第16551518号第35类“汉隆”商标,原第1655151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