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复审商标

引证商标
关键词:商标、驳回复审
客户简介:
北京瑞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公司主要从事体育竞赛组织;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零售、设备出租;货物进出口;国内贸易代理;体育赛事策划的业务,同时开展技术服务、开发、咨询、交流、转让、推广;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业务。
案情概要:
北京瑞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84574290号“瑞豹体育及图”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与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为由驳回。申请人依法提起驳回复审。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第84574290号“瑞豹体育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