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复审商标

引证商标1
关键词:商标 驳回复审
客户简介:
山西米汤泉酿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30,公司以食品制造业为主,主营醋、酱油的生产与销售,有自己的生产及加工厂房,连续多年被运城市食品安全协会评为“诚信示范单位”、“质量信得过单位”。
案情概要:
山西米汤泉酿造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请了第70431075号“米汤泉”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商标与第20511022号商标“米汤泉”形成近似,且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人委托我司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70431075号“米汤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