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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商标


关键词:商标 驳回复审


客户简介:


申请人——“赖映彬”,东莞市东城0663餐厅创始人。东莞市东城0663餐厅是一家集菜品研发、系统运营、装修筹建、人才培训,净菜供应链,智能炒菜锅,一酱成菜酱料生产基地为一体的数字科技餐饮连锁企业。


案情概要:

2023年05月24日,“赖映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第71765863号“图片12”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该标志为广东省揭阳市的区号,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经过专业的评估,该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具有显著特征,并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内容,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委托我司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知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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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复审-赖映彬
时间:2025-10-24
所属分类: 服务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