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复审商标

引证商标
关键词:商标、驳回复审、撤三、图形近似
客户简介:
观大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位于湖南省长沙市,是一家综合性实业企业,业务涵盖实业投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建筑材料销售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等领域。自成立以来,观大实业凭借稳健的经营策略和优质的项目开发,在区域内建立了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案情概要:
观大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85213525号图形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与在先注册的第6286238号图形商标构成近似为由驳回。申请人依法提起驳回复审,主张申请商标在构图设计、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与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
与此同时,为彻底消除引证商标对申请商标注册造成的权利障碍,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引证商标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第85213525号图形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撤销第6286238号第30类图形商标,原第628623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