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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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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



关键词:商标、驳回复审、撤三


客户简介:

  四川天睦之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位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公司主要从事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文艺创作、摄像及视频制作、电影摄制、文化娱乐经纪服务、图文设计及数据处理等业务,同时销售工艺美术品、户外用品、日用百货等产品。


案情概要:

  四川天睦之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77725218号“蜀三少”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与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为由驳回。

  申请人依法提起驳回复审,主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及识别上存在显著区别。与此同时,为彻底清除注册障碍,公司对引证商标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第77725218号“蜀三少”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撤销第53563917号第35类“蜀三少”商标,原第5356391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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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复审+撤三 — 四川天睦之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时间:2026-05-27
所属分类: 服务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