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复审商标

引证商标
关键词:商标、驳回复审、撤三
客户简介:
嘉兴洛伊士眼镜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公司主要从事眼镜及光学玻璃的销售业务,同时拓展至办公用品、电子产品、工艺美术品、日用百货、化妆品、橡胶制品、纸制品、服装服饰、汽车装饰用品等多个品类,形成多元化的产品矩阵。公司积极布局互联网销售渠道,通过电商平台开展线上零售业务,并配套提供广告设计、代理、发布及国内货物运输代理等综合服务,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购物体验。
案情概要:
嘉兴洛伊士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82611906号图形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与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为由驳回。申请人依法提起驳回复审,主张申请商标在图形构图、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与引证商标存在显著区别。与此同时,为彻底清除注册障碍,公司对引证商标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第82611906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撤销第34830049号第9类“图形”商标,原第3483004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