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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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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



关键词:商标、驳回复审、撤三


客户简介:

  长沙星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公司主要从事网络技术、软件开发及信息技术服务,同时兼营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消毒用品及农副产品等销售业务,并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多元化经营。


案情概要:

  长沙星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83567037号“星鲲XINGKUN及图”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与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为由驳回。

  申请人依法提起驳回复审,主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及呼叫上存在显著区别。与此同时,为彻底清除注册障碍,公司对引证商标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第83567037号“星鲲XINGKUN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撤销第32593481号第35类“星鲲联运”商标,原第3259348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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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复审+撤三 — 长沙星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6-06-08
所属分类: 服务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