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异议商标
关键词:商标、异议答辩
客户简介:
抖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小美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互联网领域创新的科技企业,致力于为企业提供专业的人才服务和解决方案。公司在人力资源科技领域具有独特优势,品牌影响力不断提升。
案情概要: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抖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37134528号“抖聘”商标提出异议,主张该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抖音”等商标构成近似,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被异议人委托我司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案件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抖聘”指定使用于第42类“化妆品研究;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9类“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特点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
即使部分服务项目类似,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引证商标予以扩大保护证据不足;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主张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第37134528号“抖聘”商标准予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