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争商标
关键词:商标维权诉讼
客户简介:
四川科铭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公司主要从事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仪器仪表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皮革制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及制造、化妆品批发、传统香料制品经营、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珠宝首饰零售等业务,是一家多元化经营的科技服务企业。
案情概要:
原告对第三人义乌市锦乘贸易有限公司注册的第41380651号“UT及图”商标提出撤销复审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后,决定维持该商标在“香精油”商品上的注册。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提交的证据(如网页截图、自制产品图片等)真实性存疑且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于“香精油”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焦点在于在案证据能否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香精油”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括订单记录、产品订购记录、内部沟通记录等网页截图,未经公证取证,真实性存疑;其提供的产品展示页面、产品照片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上述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第三人于指定期间内在“香精油”商品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
法院认为被诉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错误,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等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5]第231438号关于第41380651号“UT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41380651号“UT及图”商标重新作出复审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