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复审商标

引证商标
关键词:商标、驳回复审
客户简介:
宁波艺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年,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公司主要从事文艺创作、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数字内容制作、摄影扩印、会议及展览服务、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及品牌管理等业务,同时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文具用品、工艺美术品、服装服饰、玩具、电子产品及办公用品等产品的销售。
案情概要:
宁波艺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88213005号“叶来香”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与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为由驳回。申请人依法提起驳回复审,主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及呼叫上存在显著区别。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第88213005号“叶来香”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