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复审商标

引证商标1
关键词:商标、复审
客户简介:
宜春华夕农场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农产品种植、加工、销售于一体的现代化农业企业,致力于提供绿色、健康的农产品,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案情概要:
宜春华夕农场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华夕林场”商标,在审查阶段因与引证商标“华夕”构成近似被驳回。公司依法提起复审,并同步对该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公司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实际使用场景及品牌定位上存在区别,且引证商标已长期未在核定商品上真实使用。
案件结果:
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知局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国知局决定:撤销第43326406号第16类“华汐”商标,原第4332640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