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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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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



关键词:商标、驳回复审、撤三


客户简介:

  东莞市民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公司主要从事五金产品的制造、批发与零售,以及机械零件、零部件的加工业务,同时开展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


案情概要:

  东莞市民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82726070号图形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与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为由驳回。

  申请人依法提起驳回复审,主张申请商标在图形构图、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与引证商标存在显著区别。与此同时,为彻底清除注册障碍,公司对引证商标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第82726070号图形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撤销第8380862号第16类“TAIHAO”商标,原第838086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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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复审+撤三 — 东莞市民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6-05-19
所属分类: 服务案例